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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到資產傳承這一步的人,心裡多半放著同一個念頭:辛苦了一輩子,能不能穩穩地留給最在乎的人?上篇談完「負債時保單保不保得住」,這篇(下篇)接著把高資產族最關心、也最容易誤解的兩件事講清楚:身故保險金算不算遺產、能不能不被債務拖累地留給家人?以及「買保險就能避債避稅」這句話,到底哪裡對、哪裡踩紅線?把規則弄懂,才能讓這份心意真正、安心地傳下去。(還沒看上篇強制執行的部分,先看〈欠債時保單會被拿走嗎?保單強制執行與 2025 保險法修正(上篇)〉)
先給答案:原則上不算。依保險法第112條,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也明定,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這就是為什麼「指定受益人」如此關鍵:寫對了,身故保險金能繞過遺產分配、直接到受益人手上,成為家人最後一筆不受其他資產問題拖累的現金。但「不列遺產」不等於「完全免稅、完全免責」——界線在下面三段。保險法112與免遺產稅的關係,延伸看〈壽險真的「免遺產稅」嗎?先搞懂保險法 112 條和那條免稅額〉;受益人指定眉角看〈受益人指定的常見眉角:寫法不同,保險金歸屬差很多〉。
先給答案:不一定。即使保險金原則上不計入遺產,若投保樣態被認定為「以保險之名行規避遺產稅之實」,國稅局仍可依實質課稅原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把保險金認定為遺產課稅。
實務上常被點名的高風險樣態包括:高齡投保、帶病投保、躉繳(一次繳清)、鉅額投保、舉債投保、短期或密集投保、保費與保額相當(幾乎沒有保障槓桿)等。這些情況下,「不列遺產」的保護傘可能被掀開。實質課稅怎麼認定、有哪些案例,看〈「買保險免遺產稅」是真的嗎?認識實質課稅原則〉。
先給答案:就算過了遺產稅這關,還有「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這關。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額,但每一申報戶享有死亡給付免稅額,113 年度起調高為 3,740 萬元,超過部分才計入。
| 關卡 | 依據 | 重點 |
|---|---|---|
| 遺產稅 | 保險法112、遺贈稅法16條9款 | 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原則不計入遺產總額。 |
| 實質課稅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 | 高齡/帶病/躉繳/鉅額/舉債等樣態,仍可能被認定為遺產課稅。 |
| 最低稅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