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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受傷時,老闆的不捨與責任往往同時湧上——這份責任的界線,值得先弄清楚。
員工在上班途中或工作時受傷,老闆要負責嗎?
很多雇主的直覺是:「我有幫他保勞保啊,應該夠了吧?」
答案往往是——不一定夠。因為雇主對員工職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其實不只一條;而勞保的給付,常常補不滿其中一條的標準。這就是「雇補險」這類商品存在的原因。
這篇用白話把「雇主的兩條責任線」拆開,順便釐清最多人搞混的「雇主補償責任險」和「雇主意外責任險」到底差在哪。
一句話分清楚這兩張:
重點:兩張不互相取代、要組合配。雇補險擋無過失那段、雇主意外責任險擋有過失(高額求償)那段;只買一張通常擋不住完整風險。
⚠️ 具體賠額與適用範圍依勞基法 §59、民法 §184、各保單條款與個案認定為準;本文不寫絕對金額、也不推薦特定商品。下面分節把兩條責任線、勞保缺口、誤區、雇主該怎麼想,一條一條拆給你看。
法律依據:雇主對員工職災有「兩條」法律責任線——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雇主之無過失補償責任(醫療費、原領工資、失能補償、死亡補償),與雇主主觀過失無關;民法第 184 條規定雇主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時之侵權賠償責任,含財產與非財產(精神慰撫金)損害。職災保險基本給付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2022/5/1 施行,所定職災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等保險給付)。商業雇補險/雇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障範圍與差異依各保險公司核准之條款認定。
當員工因為執行職務發生災害,雇主可能要面對的法律責任,主要來自兩個不同的法源:
職業別特有的責任線也開始有專屬保障出現,舉例來說:律師責任險是什麼?辦案疏失、漏了時效被當事人告誰賠 依條款把「執業疏失」列為承保重點,跟雇主端的兩條責任線邏輯類似但主體不同(責任在律師個人、非雇主)。
這條最關鍵的特性是「無過失」:只要員工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災害,不論雇主有沒有過失,原則上雇主都要負補償責任。
勞基法第 59 條規定的補償項目大致包含:
「無過失」的意思是:就算這場意外不是老闆的錯、甚至員工自己也有疏忽,雇主原則上仍要依第 59 條補償。這跟「要先證明誰有錯」的賠償邏輯,完全不同。
這條則是「有過失才成立」:員工要主張這條,通常需要證明雇主有故意、過失,或違反保護員工的法令。一旦成立,賠償範圍可能涵蓋醫療費、收入損失、慰撫金、長期照護費用等,金額有時遠高於第 59 條的補償標準。
這是雇主最常忽略的一塊。
依法,雇主用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等已支付費用的給付,可以「抵充」第 59 條的補償責任。但問題在於:
勞保的給付標準,常常不足以達到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標準。
兩者之間的「差額」,仍然要由雇主自己補上。這筆「勞保補不滿、雇主要自掏腰包」的差額,就是「雇主補償責任險」想要轉嫁的風險。
另外提醒一個時間點:過去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 2022 年施行後已不再適用。職災相關的保障與雇主責任框架有所調整,雇主在檢視自身責任時,要以現行法規為準。
這兩個名字超像,但對應的是上面兩條不同的責任線:
| 雇主補償責任險 | 雇主意外責任險 | |
|---|---|---|
| 對應的責任 | 勞基法第 59 條(無過失補償) | 民法第 184 條(過失侵權賠償) |
| 啟動條件 | 員工職災即補償,不看雇主有無過失 | 通常要雇主有過失/違反法令才賠 |
| 想轉嫁的東西 | 勞保補不滿第 59 條的「差額」 | 雇主被員工求償的「賠償金」 |
簡單記:「補償」對應的是第 59 條那條「不問對錯就要負的責任」;「意外(賠償)」對應的是民法那條「有錯才要負的責任」。 兩者保障的是不同的破口,不能互相取代。
(以上為險種設計的一般觀念,實際承保範圍、除外與啟動條件,仍以各商品條款為準。)
除了雇主兩張保單外,執業人員自己也需要獨立責任險 — 舉例:護理人員專業責任保險是什麼?給藥錯誤、執業疏失誰賠 用案例說明「執業疏失」與「雇主責任」如何依條款分責。
誤區 1:「我有保勞保,職災就跟我無關了。」 不一定。勞保給付常不足第 59 條的補償標準,差額仍是雇主的責任;而且勞保完全不處理民法第 184 條的侵權賠償。
誤區 2:「有幫員工保團體保險就夠了。」 要看設計。雇主以全額保費為員工投保的商業保險給付,在符合條件下可用來抵充第 59 條補償;但「能不能抵充、抵充多少、有沒有涵蓋侵權賠償」是兩回事,要逐項對照,不能想當然。
職災責任對中小企業主來說,往往是「平常看不到、出事就很大」的風險。先把責任結構弄清楚,再決定要不要、以及怎麼轉嫁,會比盲目投保或完全不管都來得實際。這兩條責任線,可以對照你目前的安排自己走一遍。
延伸閱讀:想了解職災失能怎麼認定,可參考站內〈失能等級表是什麼〉。
| 雇主意外責任險 |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險(雇補險) | |
|---|---|---|
| 保什麼 | 雇主因過失造成員工傷亡,依法應負的侵權賠償責任 | 雇主依《勞基法》應負的職災補償責任(無論有無過失) |
| 要不要證明雇主有錯 | 要(要有過失) | 不用(無過失責任) |
| 給付對象 | 雇主(用來賠員工) | 雇主(用來抵充勞基法補償) |
| 常見用途 | 應付員工的民事求償 | 應付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義務 |
| 能不能抵充 | — | ✅ 可抵充雇主依勞基法應給的補償 |
一句話分:一個保「你有錯要賠」,一個保「你沒錯也要補」。
| 來源 | 誰付 | 性質 |
|---|---|---|
| 勞保職災給付 | 勞保局 | 法定保險給付 |
| 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 | 雇主 | 無過失補償(雇主一定要給) |
| 民事損害賠償 | 雇主(若有過失) | 侵權責任 |
| 雇補險 | 保險公司 → 雇主 | 用來抵充上面第 2 項 |
| 雇主責任險 | 保險公司 → 雇主 | 用來支應上面第 3 項 |
Q:員工發生職災,雇主有哪些法律責任? 主要兩條:勞基法第 59 條的「無過失補償責任」(不論雇主有無過失都要補償),以及民法第 184 條的「過失侵權賠償責任」(雇主有過失才賠)。兩條來源不同、要分開看。
Q:有保勞保,職災就不用雇主負責了嗎? 不是。勞保給付可抵充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但勞保給付常低於第 59 條標準,差額仍要雇主補;而且勞保不涵蓋民法過失賠償,這個缺口依然存在。
Q:「雇主補償責任險」和「雇主意外責任險」差在哪? 名字像但對應不同責任線。雇主補償責任險接勞基法第 59 條(補勞保補不滿的差額);雇主意外責任險接民法第 184 條(轉嫁雇主被員工求償的賠償金)。
Q:勞基法第 59 條的「無過失」是什麼意思? 只要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災害,不論雇主有沒有過失、甚至員工自己也有疏忽,雇主原則上都要依第 59 條負補償責任,跟「要先證明誰有錯」的賠償邏輯完全不同。
Q:身為雇主,該先確認哪幾件事? 先弄清楚自己對員工職災有「補償(無過失)」和「賠償(過失)」兩條責任、現有勞保與團保補的是哪一條、有沒有漏掉另一條,以及萬一重大職災的差額或賠償金,營運是否承受得起。
Q:雇主意外責任險和雇主補償責任險差在哪? 最關鍵的差別是**「要不要證明雇主有過失」**。雇主意外責任險保的是雇主因為過失導致員工傷亡、依法要負的侵權賠償責任——要有過失才啟動。**僱主補償契約責任險(雇補險)**保的是雇主依《勞基法》第 59 條應負的職災補償——這是無過失責任,雇主沒有錯也要補。所以兩張保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責任,實務上很多公司兩張都保。
Q:雇補險可以抵充勞基法的職災補償嗎? 可以。《勞基法》第 59 條規定,雇主如果依其他法令或為勞工投保的保險已給付補償,可以抵充其應負的補償金額。雇補險的設計就是為了這個——保險公司給付後,雇主的補償義務在該額度內視為已履行。但要注意:抵充有範圍,超出保額的部分,雇主還是要自己補上。
Q:勞保職災給付之後,雇主還要賠嗎? 要。 勞保職災給付是法定的社會保險給付,不等於雇主的補償義務已經完成。《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可以用勞保已給付的金額抵充,但如果勞保給的不夠,差額仍由雇主補足。而如果雇主另有過失,員工還可以另外提民事損害賠償——那是第三層,跟前面兩層不衝突。
本文為一般保險與法律觀念整理,不構成個別法律或投保建議。各項雇主責任之認定應依具體個案與現行法令判定,保險之承保範圍以各商品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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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保險觀念衛教,實際保障內容、保費與條件依各保險公司保單條款與核保結果為準,投保前請詳閱條款。
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民法第 184 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2022 施行)。原文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查證日期: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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