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重大傷病範圍快查(30 大類)
依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官方公告整理,共 30 大類。 輸入疾病或關鍵字(例如「癌症」「洗腎」「紅斑性狼瘡」「漸凍」), 查它屬於哪一大類、重大傷病證明效期是永久還是須重新認定。
共 30 大類符合
1. 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多數需積極/長期治療的惡性腫瘤。
證明效期:多數 5 年;甲狀腺癌、口腔/口咽/下咽癌一期、乳癌一期、子宮頸癌一期為 3 年。原位癌、部分早期癌可能不在內,依公告與醫師認定為準。
2. 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血友病類(如第Ⅷ、Ⅸ、ⅩⅠ凝血因子缺乏)。
證明效期:永久
3. 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
血紅素長期過低;含遺傳/後天溶血性貧血、再生不良性貧血。
證明效期:5 年
4.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須長期洗腎的末期腎病。
證明效期:已確定需透析=永久;申請時尚未確定=3 個月
5. 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紅斑性狼瘡(SLE)、類風濕性關節炎、硬皮症、乾燥症、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川崎病等。
證明效期:多數永久;川崎病 3 或 5 年
6. 慢性精神病
慢性化精神疾病:思覺失調症、失智症、情感性疾患、自閉症等。
證明效期:視診斷別:失智症永久、首次續發後多為永久,部分有 6 個月/2/5 年
7. 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 除外)
第一型糖尿病(胰島素依賴型)、尿崩症、半乳糖血症、肝糖儲積症、威爾森氏症等。
證明效期:永久
8. 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先天性心臟中隔缺損、腎囊腫、染色體異常、唇顎裂等。
證明效期:多數永久;部分先天畸形/唇顎裂 3 年
9.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 20% 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大面積燒燙傷、嚴重顏面燒傷。
證明效期:1 年
10. 接受器官移植
腎、心、肺、肝、骨髓、胰、小腸移植及術後追蹤、併發症。
證明效期:移植當次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術後追蹤多數永久(骨髓移植 5 年)
11. 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併發症(身障中度以上)
小兒麻痺、腦性麻痺重度後遺症。
證明效期:永久
12. 重大創傷且嚴重程度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ISS) 16 分以上者
嚴重車禍/外傷(ISS≧16;植物人狀態不以 ISS 計)。
證明效期:首次 1 年;續發 3 年
13. 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
長期依賴呼吸器。
證明效期:首次 42 日;續發 3 個月;第三次以後 1 年
14. 嚴重營養不良需全靜脈營養
腸道大量切除或慢性病致嚴重營養不良、全靜脈營養逾 30 天且口攝無法足量。
證明效期:首次 3 個月;續發 3 年
15. 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
潛水夫病(減壓病)、空氣栓塞,伴呼吸/循環/神經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
證明效期:減壓病永久;空氣栓塞 3 年
16. 重症肌無力症
重症肌無力(Myasthenia gravis)。
證明效期:3 年
17.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先天免疫缺乏(抗體缺陷、複合性免疫缺乏、常見多樣性免疫缺乏等)。
證明效期:5 年
18. 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併發症(身障中度以上)
脊髓損傷/病變重度後遺症。
證明效期:永久
19. 職業病
塵肺症、石綿沉著症等法定職業病(限已退休且非勞保被保險人對象)。
證明效期:首次 3 年;續發永久
20. 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中風:蜘蛛膜下腔出血、腦出血、腦梗塞等。
證明效期:急性發作後 1 個月內,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
21. 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證明效期:5 年
22. 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Congenital muscular dystrophy。
證明效期:永久
23. 外皮之先天畸形
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症(泡泡龍)、先天性魚鱗癬等。
證明效期:永久
24. 漢生病
漢生病(Hansen’s disease,舊稱痲瘋病)。
證明效期:永久
25. 肝硬化症(併有腹水無法控制/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之一)
失代償性肝硬化。
證明效期:5 年
26. 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併發症
早產兒重大併發症。
證明效期:出生 3 個月內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滿 3 個月後經中度以上身障鑑定者 3 年
27. 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
烏腳病(black foot disease)。
證明效期:永久
28. 運動神經元疾病
漸凍症(ALS) 等;身障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經神經內科診斷為 ALS 者不受此限)。
證明效期:永久
29. 庫賈氏病
Creutzfeldt-Jakob disease(普利昂蛋白腦病變)。
證明效期:永久
30.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指定公告之罕見疾病
公告之罕見疾病。
證明效期: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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