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爭議案例快查(評議/判決)
同樣的爭議,評議中心與法院實際上怎麼判?輸入關鍵字(例如「PRP」「碎石」「跌倒」「告知」「原位癌」), 查它的爭點、結果方向、案號與啟示。每筆都附原始來源,可自行查證。
共 14 筆案例
失能認定司法院已核對保戶有利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541 號
癌末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需 24 小時照護,是否須等「6 個月症狀固定」才算失能?
啟示:失能狀況「立即可判定」者不受 6 個月觀察期限制;保單未把身故前過渡狀態排除,應作有利被保險人解釋。
原始來源 ↗失能認定經典判例保戶有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8 年度保險上字第 7 號
下頷腺癌致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治療僅 4 個月未滿 6 個月,可否認失能?
啟示:失能已固定、再治療無實益者,依保險法 §54-2「疑義作有利被保險人解釋」,免等 6 個月。
原始來源 ↗手術/處置官方衛教案例保險公司有利
(體外震波碎石案,無公開字號)
體外震波碎石術屬「手術」還是「治療處置」?可否請手術保險金?
啟示:名稱有「手術」二字 ≠ 保單定義的手術;法院採健保支付標準,認屬 2-2-6「治療處置」非手術。
原始來源 ↗必要性醫療媒體案號·待核保戶有利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114 年評字第 1301 號
耳膜手術中自費 PRP 3.6 萬元,保險公司以「選擇性用藥、無實證」拒賠。
啟示:PRP 在「手術過程中使用」時較易被認屬手術相關費用;但仍須個案看適應症與醫療必要性。
原始來源 ↗意外定義經典判例保戶有利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2710 號
酒醉嘔吐物吸入致窒息死亡,是「疾病」還是「意外」?
啟示:死因若係外來性、偶然、不可預見即屬意外;條款有疑義作有利保戶解釋。
原始來源 ↗告知義務司法院已核對依個案(影響承保即可解約)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030 號
帶病未告知,與保險事故的「關聯性」如何認定?
啟示:保險法 §64 的關聯性,是看「未說明事實」是否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承保」之決定;足以影響者,縱事故已發生仍得解約。
原始來源 ↗復效/等待期官方衛教案例保戶有利
官方衛教整理(FOI/停效復效爭議)
停效後 6 個月內復效,保單約定「復效起另計 91 日等待期」是否有效?
啟示:停效 6 個月內申請復效,保險公司原則須接受;「復效另計等待期」加重保戶負擔、違保險法 §116 立法目的,多被認無效。
原始來源 ↗住院認定官方衛教案例部分有利
官方衛教(評議案例·經濟日報報導)
抑鬱症住院 37 天,保險公司只認 14 天。
啟示:評議諮詢醫療顧問認合理住院 21 天,保險公司須再賠 7 天;住院天數以「醫理必要性」非主治醫師單方認定。
原始來源 ↗必要性醫療官方衛教案例保險公司有利
官方衛教(評議案例·經濟日報報導)
車禍骨折住院打 PRP,保險公司拒賠。
啟示:PRP 對骨折癒合「無有力實證、非普認適應症」,不合醫療常規者評議多認不賠(與「手術中使用」情形不同)。
原始來源 ↗意外定義官方衛教案例保戶有利(傾向)
官方衛教(FOI 案例分享 #1128)
跌倒受傷,保險公司質疑非「外來意外」。
啟示:依最高法院意旨,跌倒通常屬外來、偶然、不可預見;保戶證明跌倒已發生即盡舉證責任。
原始來源 ↗告知義務官方衛教案例保戶有利(傾向)
官方衛教(FOI 案例分享 #1219)
病歷被誤載「高血壓」,保險公司據以解約。
啟示:病歷有可能過度/錯誤記載;保戶可舉反證推翻,§64 解約須有真實未告知事實。
原始來源 ↗意外定義官方衛教案例依個案
官方衛教(FOI 案例分享 #9799)
母親跌倒後過世,業務曾說「含跌倒」,但「特定事故傷害險」不含一般跌倒。
啟示:特定事故傷害險承保範圍有限(火災/雷擊/爆炸/CO 中毒/交通事故);業務口頭說明 ≠ 保單條款。
原始來源 ↗重大傷病/癌症官方衛教案例多為保險公司有利
官方衛教(健保署+癌症基金會)
原位癌(第 0 期)可否算重大傷病/領癌症一次金?
啟示:原位癌診斷碼多不在健保重大傷病 30 項公告內,重大傷病險多不賠;癌症險是否賠另看條款對「癌症」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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