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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時那張健康告知,隨手填、或聽人說「不用寫」,都可能埋下日後拒賠的隱憂。
依保險法第 64 條、5 種常見拒賠:①隱匿重大疾病史——投保前 5 年內重大就醫紀錄(癌症/心臟病/中風/糖尿病)沒填 ②遺漏慢性病用藥——長期服用高血壓/糖尿病藥物但未告知 ③謊報職業/嗜好——高風險職業(如高處作業)、高風險嗜好(如登山/潛水)未告知影響風險評估 ④BMI/身高體重誤報——過胖/過瘦影響核保未據實填寫 ⑤近期就醫但未填——投保前 3 個月內就醫紀錄漏填。保險法第 64 條 2 年除斥期是抗辯依據、但不是「隨便不告知都沒事」的通行證。實際依個案事實與法院認定為準。
依《保險法》第 64 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這條法律的精神是「誠實信用」「對價平衡」 — 保戶誠實告知 + 保險公司公平承保。
但實務上,這條變成保險公司「最常用來拒賠的萬用條款」。
不少人都有這樣的擔心:「我已經繳了 5 年保費,現在出狀況保險公司說我『告知不實』要解約,繳的錢還拿不回來,這合理嗎?**」
答案幾乎都是 — 不合理,但你要懂得爭。
今天把 5 種最常被踩雷的「告知不實」拒賠情境拆給你看。
《保險法》第 64 條完整版是這樣:
第一項: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第二項: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第三項: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3 個重點:
這是評議中心過去公開教育案例裡的經典爭議。
阿芳(化名)某年投保手術醫療保險附約,3 個月後因「充血性心衰竭」急診住院並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翻她的健保紀錄,發現她投保前 2 年曾在診所看過「血壓偏高」,主張她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義務,解除契約 + 拒賠。
阿芳的反應是:「我根本不知道我有高血壓啊!醫師當時只說『血壓有點高』,沒有開藥也沒有後續追蹤。」
評議中心當時的看法是 — 保戶若實際上未認知自己有該疾病,不應認為違反告知義務。
這條原則延伸出來:「告知不實」的前提是「保戶已知」。保戶不知道的事情,不能算違反告知義務。
收到「告知不實」拒賠通知,先問自己 3 個問題:
投保時你「知道」這個疾病嗎?
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有問到嗎?
2 年除斥期間過了嗎?
這個地雷踩到的保戶很多。
「我健檢報告上膽固醇有點高,沒告知,現在心血管出狀況,保險公司說我告知不實。」
「我健檢血糖偏高沒告知,現在糖尿病確診,保險公司要解約。」
爭議重點是:健檢報告上的「異常」算不算疾病?
法律觀點:
實務上多數法院傾向保戶 — 「數值異常」沒到「疾病診斷」程度,不違反告知義務。
但要注意 — 如果健檢後醫師明確建議「追蹤」「控制飲食」「回診」,那就有「已知傾向」的疑慮,告知義務的爭議空間就會縮小。
這個情境比較難爭。
健康告知書通常會直接問:「過去 5 年內是否曾接受手術?」
如果你做過手術沒勾「是」,保險公司主張告知不實的成立機率很高。
例外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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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投保 5 年後出狀況,保險公司還能用告知不實解約嗎?
A:不能。《保險法》第 64 條第三項明訂「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保險公司根本沒有解除權。
Q:健檢報告數值異常算不算「疾病」?
A:數值異常 ≠ 疾病確診。多數判決傾向:要有醫師正式診斷書才算「疾病」。光是「血壓偏高」「血糖偏高」不算違反告知義務。
Q:拔智齒、表皮痣切除算「手術」嗎?
A:看告知書怎麼問。如果問「手術」,任何手術都要告知(含拔智齒)。如果問「重大手術」,小手術不需告知。看你簽的那份原本告知書。
Q:家族病史要告知嗎?
A:通常不需要。第 64 條規定的是「要保人自己」的告知義務,家族病史不在範圍。除非告知書明確問家族病史,否則沒告知不算違反義務。
Q:曾經做過心理諮商要告知嗎?
A:不一定。單純諮商(沒開藥、沒精神疾病診斷)通常不算精神病史,不需告知。但若有醫師開過「精神疾病診斷書」、長期服藥,需告知。
本文為一般保險觀念整理,不構成個別建議,投保前請詳閱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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