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

這篇是深度心法 / 案例 SOP / 業內觀察,訂閱電子報後即可閱讀完整內容
30 天內可免費解鎖 5 篇精選 · 隨時可退訂 · 純文章通知不打擾
訂閱即表示同意收到 陳啓盛 發送的文章通知, 訊息僅含保險知識教育內容,不含特定商品招攬。 30 天內超過 5 篇 → 可升級深度會員解鎖所有精選文章。
保險公司拒賠、縮水、拖延時,3 步驟 → 申訴 → 評議。訂閱電子報後,系統會將完整流程圖 + 申訴書範本 + 評議中心線上申請連結寄送至您的 Email。
※ 留 Email 訂閱後,立即寄送「理賠申請 SOP 流程圖(被拒賠時用)」到信箱。後續電子報內容是 — 新制一變、理賠眉角更新、條款世代差,用白話第一時間寄給你。不推銷、不打電話追、隨時退訂。
★ 本 Email 名單為保險觀念衛教交流用途,非個別招攬。
保險條款本來就難寫,也本來就難讀。沒人天生看得懂,有疑問是正常的。
加 LINE 官方帳號一起聊聊保險觀念 — 純衛教交流、不推銷、沒壓力。也會收到最新衛教文章更新。
LINE @299dgzax · 陳啓盛 親自回覆 · 看到就回(非客服機器人)
保險條款讀起來都長得差不多?把它丟進「條款體檢清單」逐項對照,3 分鐘就抓得到自己的缺口在哪。有觀念疑問也歡迎加 LINE 一起討論交流。
→開啟條款體檢清單💬也可加 LINE 一起討論★ 本 LINE 為保險觀念衛教交流,非個別招攬。
分享給可能需要的家人朋友 — 一鍵就能傳到 LINE、FB
把剛學到的觀念用起來 — 測驗 / 體檢 / 名詞查詢 / 話術識別。
全部免費,不收個資。
不同平台、不同形式 — 挑你習慣的方式持續看到新內容
投保時那張健康告知,隨手填、或聽人說「不用寫」,都可能埋下日後拒賠的隱憂。
依《保險法》第 64 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這條法律的精神是「誠實信用」「對價平衡」 — 保戶誠實告知 + 保險公司公平承保。
但實務上,這條變成保險公司「最常用來拒賠的萬用條款」。
不少人都有這樣的擔心:「我已經繳了 5 年保費,現在出狀況保險公司說我『告知不實』要解約,繳的錢還拿不回來,這合理嗎?**」
答案幾乎都是 — 不合理,但你要懂得爭。
今天把 5 種最常被踩雷的「告知不實」拒賠情境拆給你看。
《保險法》第 64 條完整版是這樣:
第一項: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第二項: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第三項: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3 個重點:
這是評議中心過去公開教育案例裡的經典爭議。
阿芳(化名)某年投保手術醫療保險附約,3 個月後因「充血性心衰竭」急診住院並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翻她的健保紀錄,發現她投保前 2 年曾在診所看過「血壓偏高」,主張她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義務,解除契約 + 拒賠。
阿芳的反應是:「我根本不知道我有高血壓啊!醫師當時只說『血壓有點高』,沒有開藥也沒有後續追蹤。」
評議中心當時的看法是 — 保戶若實際上未認知自己有該疾病,不應認為違反告知義務。
這條原則延伸出來:「告知不實」的前提是「保戶已知」。保戶不知道的事情,不能算違反告知義務。
收到「告知不實」拒賠通知,先問自己 3 個問題:
投保時你「知道」這個疾病嗎?
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有問到嗎?
2 年除斥期間過了嗎?
這個地雷踩到的保戶很多。
「我健檢報告上膽固醇有點高,沒告知,現在心血管出狀況,保險公司說我告知不實。」
「我健檢血糖偏高沒告知,現在糖尿病確診,保險公司要解約。」
爭議重點是:健檢報告上的「異常」算不算疾病?
法律觀點:
實務上多數法院傾向保戶 — 「數值異常」沒到「疾病診斷」程度,不違反告知義務。
但要注意 — 如果健檢後醫師明確建議「追蹤」「控制飲食」「回診」,那就有「已知傾向」的疑慮,告知義務的爭議空間就會縮小。
這個情境比較難爭。
健康告知書通常會直接問:「過去 5 年內是否曾接受手術?」
如果你做過手術沒勾「是」,保險公司主張告知不實的成立機率很高。
例外情境:
如果保險公司用「過去手術未告知」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