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

「香港保單」「美金高息保證」這類訊息,可能比很多人以為的更靠近法律紅線。
依保險法第 137 條之 1:未經金管會核准、不得在台銷售、招攬、代理外國保險商品。違反可能面臨:①業務員——罰鍰 60-300 萬、吊銷登錄 ②保戶自己——買了不合法商品、日後爭議無法尋求台灣主管機關救濟。合法途徑:①金管會核准的境外經紀人——查「核准清單」②**OIU(國內銀行境外分行)**——依台灣法規、有金管會監理。避免:①勿透過「私下管道」買境外保單 ②勿相信「不用告訴金管會」的話術 ③疑問打 1998 消費者專線。實際依保險法與金管會警示為準。
保險法第 167-1 條這條法律,多數消費者一輩子不會主動讀。可是只要在 IG、LINE、私訊群組裡接觸過「香港保單」「百慕達保單」「美金高息保證」這類話術,就已經站在這條條文的射程範圍裡。
我從業到現在,看過太多客戶被推銷「境外保單」之後一臉茫然問我:「這算合法嗎?」「為什麼業務員講起來像合法?」「我簽下去會怎樣?」
這篇文章不是嚇你,是把法條、罰則、檢調統計、金管會公開示警的事實,一次攤開講給你聽——你心裡會比較有底。
依保險法第 167-1 條第 1 項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停止一部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把這段法條用白話翻譯一次:
注意這是「刑事」處罰,不是「行政罰鍰」。一旦移送檢調起訴,留下的是前科紀錄。
很多人以為「我又沒收佣金、只是分享給朋友」就沒事。錯。
依金管會函釋與保險局公開說明,「招攬」的認定範圍非常寬,包括但不限於:
只要你有「為境外保險公司爭取客戶」的客觀行為,無論有沒有實際收到佣金,無論是否完成簽約,都可能落入 167-1 條規範。
業務員特別要警覺:自己領有金管會核發的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卻在私下推境外保單,等於拿著合法執照做非法業務——情節通常被認定為較嚴重。
這是客戶最常問的問題。用實務經驗給你一個明確答案:
保險法第 167-1 條的處罰對象,是「代理、經紀、招攬」境外保單的人,不是「購買」的消費者。消費者本身在台灣現行法令下,並沒有「購買境外保單即構成違法」的直接刑責。
但這不代表你買境外保單沒有風險。消費者面對的代價是其他面向的:
這篇是深度心法 / 案例 SOP / 業內觀察,訂閱電子報後即可閱讀完整內容
30 天內可免費解鎖 5 篇精選 · 隨時可退訂 · 純文章通知不打擾
訂閱即表示同意收到 陳啓盛 發送的文章通知, 訊息僅含保險知識教育內容,不含特定商品招攬。 30 天內超過 5 篇 → 可升級深度會員解鎖所有精選文章。
Q1: 保險法 167-1 條處罰誰? ①未經核准在台銷售境外保單者——罰 60-3000 萬 ②協助宣傳者——罰 45-90 萬 ③業務員——除罰款、可能停業或撤銷資格。消費者本身不罰、但買了會有稅務+理賠風險。
Q2: 5 個「你該知道的後果」是什麼? ①理賠拿不到(評議中心不受理、跨國訴訟) ②稅務漏報(所得基本稅額 12 條) ③繳費保障不足(業務員侵占風險高) ④保單無效可能(若銷售違法認定) ⑤繼承困難(境外遺產處理複雜)。
Q3: 現在買境外保單、將來會不會被追罰? 消費者不會被追罰、但業務員可能被罰、公司可能被撤銷。你的保單可能因此陷入「保險公司不存在」的困境。
不用先想好問題,把煩惱丟過來就好 —— 我用白話幫你看懂條款、理賠、和你手上的保單,一對一回你,免費、不推銷。
💬加 LINE 問克勞斯不習慣 LINE?也可以 寄信給我本人 · 陳啓盛 親自回,看到就回。
留個 email、我把這篇跟同主題的重點整理成一頁 PDF 寄給你、方便存著對照;也會順帶把新制與理賠眉角的更新寄給你(可隨時退訂)。
依個資法第 8 條,此 email 僅用於寄送你索取的資料與文章通知、不作商品招攬。
分享給可能需要的家人朋友 — 一鍵就能傳到 LINE、FB
把剛學到的觀念用起來 — 測驗 / 體檢 / 名詞查詢 / 話術識別。
全部免費,不收個資。
不同平台、不同形式 — 挑你習慣的方式持續看到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