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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離世後,悲傷之外還有期限在跑——錯過了,家屬可能要多繳一大筆。
30-180 天 5 個時效性事項(概念性衛教、實際個案請洽會計師/律師):①60 日內——申請「遺產稅申報認證」(如需拋棄繼承要在得知後 3 個月內辦妥) ②3 個月內——決定是否拋棄繼承(民法 §1174 期限)、逾期視為承受 ③6 個月內——遺產稅申報(可延期最多 3 個月) ④依情況——保險金申請、股票變更登記、不動產過戶 ⑤保留所有文件——遺產稅完稅證明、遺產分割協議書。注意:遺產稅計算、免稅額、扣除項目屬個案認定、需諮詢會計師/律師、非本篇能提供個別建議。實際依《遺贈稅法》與各機關規定辦理。
上篇拆 30 天緊急清單。這篇深入 6 個月遺產稅申報期限 + 限定繼承 / 拋棄繼承的時點戰略——這 2 個錯過會讓家屬多繳數百萬。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 類別 | 來源 |
|---|---|
| 銀行存款 / 定存 | 查 6 個月內所有銀行對帳單 |
| 股票 / 基金 | 集保中心 / 各券商 |
| 不動產 | 地政事務所 / 房屋稅單 |
| 保險(要保人視角) | 各保險公司契約利益 |
| 公司股權 | 經濟部商工登記 |
| 應收帳款 / 借出款 | 借據 / 對帳單 |
| 動產(車 / 古董) | 個案評估 |
| 海外資產 | 各國銀行 / 投資證明 |
依民國 115 年規定:
| 項目 | 扣除額 |
|---|---|
| 配偶 | 553 萬 |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人 | 56 萬 |
| 父母 / 人 | 138 萬 |
| 身心障礙加扣 | 693 萬 |
| 喪葬費 | 138 萬 |
民法 1030-1 條:配偶可主張婚後財產差額的 1/2 不計入遺產。
依遺贈稅法 15 條: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不追溯列入遺產(其他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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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向法院聲明。夫妻拋棄則互為代理。
A:看受益人指定。具體姓名指定 → 不影響。「法定繼承人」 → 拋棄後不能領。
A:可以。30 萬以上分 18 期,每期 1/18,有利息但比一次繳輕鬆。
資料來源:民法第 1148-1174 條(繼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17、30 條、保險法 1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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