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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每一個合法的權益用好,是對彼此一生攜手付出的尊重。
上篇講了這個請求權是什麼、怎麼降遺產稅、保險的角色。這篇談上篇沒講、但實務上最關鍵的進階觀念。
配偶一方過世時,生存配偶同時是「配偶」也是「繼承人」,而且有先後:
先清算、再繼承——順序與步驟弄清楚,最後分到的會差很多。
假設先生婚後財產 1,000 萬、太太婚後財產 0,先生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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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麼是「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在法定財產制下,婚姻關係消滅時(離婚或一方死亡),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因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它的用意是承認婚姻中無形的貢獻。重點是:它是「債權」,不是繼承權。
Q:它和繼承有什麼不同?順序是什麼? 順序不能搞反: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把屬於生存配偶的那一份先扣出來,剩下的才是遺產,再依繼承分配。少做這一步,等於把本來屬於配偶的財產也算進遺產去課稅、去分配——這是實務上很常被漏掉的一大塊。
Q:這個請求權會被子女繼承嗎?有沒有期限? 它具有一身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生存配偶本人才能行使)。而且有時效限制——請求權自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婚姻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者亦同。所以配偶過世後,要在時效內主張,不能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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