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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最容易出事的,往往是見證人、形式、特留分這些細節。
上篇介紹了 5 種遺囑、以及它跟保險金的界線。這篇談上篇沒展開、卻最容易出事的三件事:見證人、形式瑕疵、特留分。
遺囑爭議多半不是輸在「內容」,而是輸在「形式要件」——見證人找錯、要件不齊,都可能讓整份遺囑無效。
遺囑爭議多半輸在「形式要件」、不是內容。3 大雷區:①見證人找錯——下列人不得當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簡單說「會分到的人 + 有利害關係的人」都不能當 ②形式瑕疵——自書遺囑用打字/漏簽名日期、代筆遺囑見證人不足 3 位、公證遺囑未經公證人宣讀等、都可能整份無效 ③特留分——民法第 1223 條規定各繼承人有最低保障份額(直系血親卑親屬 1/2、父母/配偶 1/2、兄弟姊妹/祖父母 1/3)、遺囑不能全部剝奪、只能在特留分之外自由分配。避免 3 招:①見證人請跟遺產無關的朋友+專業人士(律師/地政士) ②形式選公證遺囑最保險 ③分配前先算特留分、超過部分才自由分配。實際依《民法》認定、重大規劃諮詢律師。
代筆遺囑要 3 位以上、公證遺囑要 2 位以上見證人——但見證人不是隨便找。依民法規定,下列人「不得」當見證人:
簡單說:會分到的人、跟遺囑有利害關係的人,都不能當見證人。
一位男性立代筆遺囑,想把房子多留給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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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民法的 5 種遺囑分別是什麼?各要注意什麼? 自書(須親筆全文、記明年月日、簽名;不可打字)、公證(2 位見證人+公證人)、密封(簽名後密封、經公證人與見證人程序)、代筆(3 位見證人,其中 1 人代筆並宣讀、全體簽名)、口授(僅限生命危急等特殊情況,且有失效期間)。要件不符就可能整份無效——這是遺囑最常見的失敗點。
Q:遺囑可以完全照我的意思分配嗎? 不行,有底線。遺囑可以調整分配,但不能低於各繼承人的「特留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為應繼分的 1/2;兄弟姊妹、祖父母為 1/3)。被侵害特留分的人可以主張,導致遺囑分配被調整——所以生前規劃時,要把特留分先算進去。
Q:遺囑寫好之後,還需要做什麼? 三件事:一、指定遺囑執行人(沒有執行人,實務上很難順利執行);二、確保找得到(放在家人知道的地方,或交由專業人士保管);三、定期檢視——家庭成員、財產結構或法律變動時,遺囑要跟著更新。另外提醒:遺囑不能取代保單受益人的變更,兩者要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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