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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海外投資、又想用保險傳承的人,最怕的是兩邊的稅在同一個池子裡一起算。
做傳承規劃、又有海外投資的人,常忽略一件事:海外所得和某些保險給付,會被丟進「同一個池子」一起算稅。這篇用觀念講清楚它們怎麼互相影響。
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什麼,上篇〈最低稅負制與身故給付免稅額〉已經講過,這裡不重複。這篇只看一件事:海外所得和特定保險給付,會被放進同一個「基本所得額」一起算。
基本所得額大致組成如下:
| 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 重點 |
|---|---|
| 綜合所得淨額 | 一般所得 |
| 海外所得 | 全戶全年達 100 萬元才計入 |
| 特定保險給付 |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的壽險、年金給付 |
| 特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等 | 依法計入 |
(以上加總後,減「共用」的 750 萬免稅額,超過部分以 20% 計基本稅額,再與一般所得稅擇高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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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海外所得沒到 100 萬要算嗎?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 100 萬,通常不必計入基本所得額。
Q:保險給付一定會被課最低稅負嗎? 不一定。要看是否屬「特定保險給付」、以及加總後是否超過共用免稅額,且最低稅負還要與一般所得稅擇高。
Q:我自己算得出來嗎? 觀念可以理解,但實際金額建議交給會計師,數字與級距也可能逐年調整。
資料來源: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財政部國稅局、保險法第 112 條。查證日期: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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