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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代」這件事上,用壽險做隔代傳承:為什麼有人把保險金直接留給孫子女 是常見但需要先看清楚規劃前提的應用情境。
依《保險法》第 112 條,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受益人可以直接領取,不必和其他繼承人依特留分去分。這讓「想留給誰」這件事更明確。
很多家庭的資產集中在不動產,繼承時要先繳遺產稅才能過戶,但手上往往沒有足夠現金,容易被迫低價變賣。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通常能較快給付,正好補上這個現金缺口。
不動產、股票的繼承程序往往要數月;一筆能較快動用的保險金,能讓家人在過渡期間有餘裕,不必倉促處分資產。
保險之外,另一條傳統腿是遺囑:遺囑 5 種形式整理(差在哪、跟保險金有什麼關係) 可一起搭配規劃。
這點最常被誤會。保險法第 112 條講的是「民事繼承」(不進遺產分配);但稅務上有「實質課稅原則」——如果一張保單客觀上主要是為了規避遺產稅(例如高齡、帶病、躉繳鉅額、舉債投保等情況),國稅局可以看穿形式、把保險金認定為遺產照樣課稅。
所以:把保險當「保障 + 傳承時的現金流」工具是對的;把它當「躲遺產稅的魔法」就會踩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