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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拋棄繼承,光知道方向不夠,照著步驟一步步走,才不會慌。
上篇講查資產 SOP。這篇是拋棄繼承的逐步操作手冊——含書面範本、法院遞狀流程、8 個常見爭議情境。
業內 20 年看過太多家屬:要拋棄繼承,自己不會寫、找律師太貴、錯過 3 個月期限。
這篇讓你照做不會錯。
⚠️ 案例已去識別,但法律依據、規費、流程完全真實。
依民法第 1174 條:
依民法第 1176 條:拋棄後,你的應繼分依下列順序歸屬:
下面範本可直接套用(補上自己資料):
家事聲請狀
聲請人:陳大明 身分證字號 A123456789 地址:台北市XX區XX路XX號 (如多人共同聲請:陳小華 ……)
聲請事由:聲請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陳父明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死亡日期:2026 年 X 月 X 日 原戶籍地:台北市XX區XX路XX號
聲請聲明: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依民法第 1174 條,聲明拋棄繼承權。
二、聲請人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並得繼承後(民國 115 年 X 月 X 日),3 個月內提出本聲明。
三、聲請人已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得繼承之人。
附件:
此致 臺灣XX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聲請人:陳大明(簽名 + 蓋印鑑章)
中華民國 115 年 X 月 X 日
→ 司法院網站有官方範本下載:家事聲請狀範例
| # | 文件 | 取得地點 | 備註 |
|---|---|---|---|
| 1 | 拋棄繼承聲明狀 | 自己寫 / 司法院範本 | 1 式 N 份(每位繼承人各 1 份) |
| 2 |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 戶政事務所 | 1 份 |
| 3 | 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 戶政事務所 | 1 份 |
| 4 | 繼承系統表 | 戶政事務所 | 1 份 |
| 5 | 聲請人印鑑證明書 | 戶政事務所 | 1 份(3 個月內有效) |
| 6 | 通知次順位繼承人證明 | 自己準備 | 信函掛號 + 回執 |
| 7 | 拋棄繼承印鑑 | 自己刻 / 既有 | 蓋於聲明狀 |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地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例:父住台北市信義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可以親自遞 / 掛號寄送。寄送以法院收件章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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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拋棄繼承要在多久之內辦?逾期會怎樣? 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聲明拋棄。逾期就不能再拋棄,只能走「限定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3 個月是硬期限,這也是為什麼長輩過世後,先確認有沒有負債比什麼都急。
Q:我拋棄了,債務會不會落到我小孩、我兄弟身上? 會往下一順位移動。拋棄繼承的效力只及於自己,同一順位全部拋棄後,繼承權會移到下一順位(例如子女全拋 → 換父母 → 換兄弟姊妹 → 換祖父母),而孫子女在這種情況下不代位。所以實務上常見「全家一起辦」,就是為了避免債務被推給下一輪親屬。
Q:拋棄繼承後,保險金還領得到嗎? 要看有沒有指定受益人。有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原則上不屬於遺產,受益人是基於保險契約取得,通常不受拋棄繼承影響;但若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會回歸遺產,拋棄繼承後就領不到。這一個欄位的差別,往往就是幾百萬的差別。
資料來源:民法第 1174、1176 條、司法院家事聲請狀範例、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程序、業界繼承案件實務匯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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