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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在告知義務的「主動範圍」——診療檢查是「因症狀就醫」多半要據實告知(健保紀錄可查、漏填風險高);健康檢查是「主動預防」異常項目也可能被問到、要看要保書問法。原則:①有症狀就醫、開藥、追蹤:一定告知 ②健檢異常:依要保書問題誠實填 ③疑慮就問業務員、留存紀錄。填錯或漏填、理賠時可能被以「未據實告知」拒賠或解約。實際依保單條款與《保險法》第 64 條認定。
(診療 vs 健檢差異與告知眉角往下看)
「檢查」和「健檢」在告知義務上差很多,搞懂這條,投保才不會留下隱憂。
一般診療檢查通常是針對已經出現症狀或疾病的患者,由醫師進行檢查,以協助診斷疾病的病情和病因,以及制定治療計劃。例如,一個人出現胸痛,去醫院做心電圖檢查,這是一種診療檢查。
而健康檢查是針對健康人群進行的預防性健康檢查,旨在發現患有某些疾病的早期徵兆或風險因素,以便及早採取預防措施,以維持健康。
診療檢查:一個人因為頭痛去看診,醫生可能會先幫他把病症診斷出來,並開立相對應的藥物,這是一般診療檢查。
健康檢查:但如果這個人沒有明顯的症狀,卻主動去做一個全面的健康檢查,如身體檢查、血液檢查、心電圖檢查等,這就是健康檢查。健康檢查主要是為了預防和發現潛在的健康問題,而非針對已經出現的症狀進行診斷和治療。
因此,一般診療檢查與健康檢查的主要差異在於對象和目的。一般診療檢查是針對已經出現症狀或疾病的患者,旨在診斷和治療疾病,而健康檢查則是針對健康人群進行的預防性檢查,旨在發現患有某些疾病的早期徵兆或風險因素,以便及早採取預防措施。
金管會發布了一份新聞稿(保險法127條),提到如果保險公司在投保後兩年內發現投保人未能如實告知既往病史或其他重要資訊,則有權解除保險契約。此外,金管會還提醒民眾在投保時應詳盡告知既往病史或現罹患的各種疾病,以避免理賠爭議。換言之,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必須以誠信互相對待,才能發揮保險的最大效用,有效地分散未來的風險,彌補未來危險發生的損失。
承保保險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步驟,對於保險公司來說,了解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才能適當地評估保險風險並制定保費,對於被保險人來說,依保險法64條是要在告知期限內,全面地告知保險公司自己的健康狀況和風險因素,以免在未來的理賠中發生紛爭。 保險公司一般會在要保書中列明健康告知詢問事項,要求被保險人據實告知,如果被保險人在告知時故意隱瞞自己的健康狀況,將可能導致保險合約無效,甚至無法順利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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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健檢報告有異常但沒進一步治療、要不要告知? A:多數要保書會問「近 X 年內是否有醫師建議接受特定治療或再檢查」。健檢報告有異常項目、醫師建議追蹤、通常屬「應告知」範圍。寧多勿少、留下就醫紀錄與健檢報告副本、理賠時可佐證誠實告知。
Q:小時候看過家醫科但已多年沒事、還要告知嗎? A:看要保書的「時間範圍」——常見要問「近 2 年」或「近 5 年」內就醫紀錄。若在範圍外通常不用告知、但若有「持續性疾病」或「相關性風險」建議告知。保險法第 64 條「2 年除斥期」屬爭議時的抗辯、不是「隨便不告知都沒事」的通行證。
Q:漏填了才發現、怎麼補救? A:兩個方法:①主動申請要保書修正(在保單契約成立不久時、越早越有效)②保留醫療紀錄、若日後理賠爭議可作為「善意疏忽非故意隱匿」佐證。若已成立多年、只能在理賠時就個案爭取。實際依保單條款與法院見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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